“销售提成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修改,能否具有效力?

2020/04/20 11:30:06 查看1251次 来源:刘堂律师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销售提成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适用对象、提成计算方法等内容。销售岗位的销售提成机制不同于整个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其不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范畴,无需经民主程序修改。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X日,高X宇与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高X宇任职X公司置业顾问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根据公司薪酬、绩效制度及薪酬审批流程制定。《X集团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载明:营销部门采取佣金制员工的薪酬按销售岗位佣金管理办法执行。

  201X年,X公司修改了《2019年度(销售)管理岗位薪酬管理办法》及《国际中心项目机构客户的界定及佣金分配原则》等相关附件,将置业顾问的佣金提成比例由固定比例0.3%修改为“按0.15%的原则在销售小组内自由分配,核心小组成员分配比例原则不低于0.1%,小组内配合成员总佣金控在0.05%。”后安吉利公司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在公司OA系统中进行了公示。

  201X年X月X日、X月X日,X公司分别与X艺术公司、马X丽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分别为274648000元、5668900元,高X宇均参与了销售接待工作。其后,X公司按0.1%比例向高X宇支付了销售提成款。

  高X宇认为安X公司应当按0.3%比例支付提成款,多次与X公司商讨无果。201X年X月X日,高X宇向X公司邮寄了《解除函》,以X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高X宇未再上班。

  202X年X月,高X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公司按0.3%支付销售提成比例差额。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高X宇的请求,高X宇不服该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高X宇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任职A公司置业顾问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劳动报酬“其他形式的工资根据公司薪酬、绩效制度及薪酬审批流程制定”。

  《X集团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载明“营销部门采取佣金制员工的薪酬按销售岗位佣金管理办法执行”,可见高X宇在与安吉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已对其销售岗位的工作性质及薪酬按营销部门调整的销售岗位佣金管理办法计算是知情并同意的。

  高X宇主张依据《2019年度公司营销管理部(销售岗位)薪酬管理办法》及附件《国际中心项目——2019年度销售岗位薪酬标准及公共佣金》,应按0.3%的比例计算X艺术公司项目佣金,表明其对该2019年度销售岗位薪酬管理办法及附件是认可的。

  201X年X公司对部分项目佣金分配原则进行调整,说明佣金作为X公司针对销售行业特点制定的专项奖励,需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销售佣金计算方法,销售岗位的佣金管理办法不同于适用整个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范畴。

  故高X宇主张《国际中心项目机构客户的界定及佣金分配原则》未经民主程序讨论、未经公示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X公司已按照修改后的提成制度向高X宇足额支付销售提成款,高X宇再行要求X公司支付提成款,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高X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堂律师:销售提成机制也属于劳动报酬体制的组成部分,但销售提成机制并非对全体劳动者适用,而是仅适用于从事销售岗位或销售提成机制中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不同用人单位的销售提成制度是由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所决定的,用人单位也对此享有自主经营权与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提成机制的适用范围、提成计算方法等进行调整。因此,修改销售提成机制无需经民主程序制定。

  但需要注意,提成机制的制定与修改虽然无需经民主程序,但仍然应当告知其所适用的劳动者。本案中,X公司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高X宇销售岗位的薪酬是依据公司薪酬、绩效制度及薪酬审批流程来制定的,高X宇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于X公司特殊薪酬机制的知晓与认可,故X公司于201X年修改提成机制的行为对高X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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