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一时爽,害人害己泪两行

2020/04/21 20:25:09 查看1167次 来源:赵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4月19日,在沈阳一小区一高层住宅楼上突然落下了很多东西,有电饭锅、椅子和被子等很多生活用品!

据了解,该名女子与其丈夫吵了一晚上架之后,第二天便开始一直往楼下扔东西,有居民担心该名女子的行为会伤害到路过的其他居民便选择了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不断地劝说,该名女子终于停止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各位看了这则新闻是不是感觉后背发凉?这要是万一砸到人,那可真的就叫飞来横祸了。我们搜索近年来的新闻发现,高空抛物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百小律认为,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不足,有必要来分析下此类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以期让大家都能重视起来,避免悲剧的真正发生。

  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该女子的抛物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

  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闻中该女子因个人原因而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行为,除理应受到治安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还将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从刑法理论来分析下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犯罪构成符合性:

  实施了危害行为(高空抛物);

  行为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对象: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物;

  危害后果:从该女子抛物的内容、地点来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违法性:该女子高空抛物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和丈夫吵架,不存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该女子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了解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明知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且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新闻中该女子的行为应当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远亲不如近邻”,舒适的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同在一个屋檐下,不仅仅是一家人的事情,不要将个人一时的喜怒施于他人之身。一时的激情有可能就犯下了不可弥补的错误,毁掉几个家庭的幸福。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