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交通事故)类案件代理词

2020/04/23 16:07:32 查看2088次 来源:李安国律师

  陈某诉吕某身体权纠纷案

  代理词

  闵行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吕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结合庭审双方争议的问题,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庭在评议案件时参考。

  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故不再作论述,现就被告应承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付的住宿费444元。理由如下:本次事故发生在2019年4月26日21时许,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放射诊断报告》及医疗费发票中,可以看出,检查时间段为22时至23时许;《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及六院的医疗费发票中,可以看出,检查时间段为27日凌晨2时至4时许。27日7点40分挂六院骨科检查号。原告受伤的部位是腰椎,那么这段时间在六院附近住宿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原告出示的《付款凭据》上显示付款时间是27日05时09分。因此,该住宿费是原告的直接损失,被告应该要承担。至于发票开具时间是4月30日,原告在庭审中也作了说明,当日没有开具。是在4月30日去开具的。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护理费19200元。理由如下:原告因腰椎受伤,且在上海没有家人,无人照料,因此他通过上海靓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找到家政人员周春香来照看。原告提供了《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上海靓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了原告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以及支付给公司的居间服务费。该费用是原告因此次人身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49048.26元。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条第1款: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陈某)工资,薪资分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底薪,另一部分是绩效奖金,乙方在公司底薪为10000元,绩效奖金按照每个月绩效考核标准来。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中,可以计算出,原告在受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底薪+绩效奖金)为25474.42元。原告受伤后,单位仅支付了5、6、7月的底薪工资(税后)9125元。故原告的实际误工损失为(25474.42-9125)x3=49048.26元。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收入及工作证明、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我司员工陈某的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原告的实际误工损失。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费633.83元。原告受伤的部位在腰椎,总所周知腰椎受伤,不能久站,最好的休息方式仰卧。原告住所地距离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距离大概在20公里左右。并且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公共交通资源十分紧张,人员拥挤,原告没办法通过乘坐公共交通方式去医院,只能通过乘坐私家车等方式去医院就医。原告提供的“滴滴”公司的电子发票和滴滴出行行程单也足以证明原告实际所支付的交通费。故被告应按实计算、支付原告的交通费。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生活辅助器械费(折叠椅躺椅、折叠桌)257元、高钙奶粉、麦片费用479.53元。原告受伤的部位是腰椎,原告在前两个月内主要卧床休息,购买生活器械费也是为了方便自己的正常的生活需要,必然吃饭、休息。高钙奶粉、麦片也是为了增加营养、帮助腰椎伤势的恢复。该费用也是原告的直接损失。

  六、被告应赔偿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原告律师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上海市司法局指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且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接案后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法院立案、诉前调解、陪同当事人按照法院要求去做伤残鉴定、开庭应诉、庭审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等所有诉讼程序,律师都提供了工作成果。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律师的工作量,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且也是原告的直接损失,故被告应全额支付。

  代理人:李安国律师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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