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使农民工权益得到快速实现

2020/04/28 09:16:22 查看1241次 来源:刘丹国律师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由:劳资纠纷

  受援人:四川省XX市XX乡XX村X组XX号居民 陈XX

  受援相对人: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承办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刘XX律师

  援助机构: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回顾】:

  陈XX系四川省XX市XX乡XX村X组X号居民,自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进入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从事食堂后勤工作,受援人进入公司后每月工资捌佰元,逐渐增加至壹仟叁佰元,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后其工资低于成都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受援人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期间受援人要求支付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共计伍仟元,但公司对其不予重视,未达成一致意见。

  受援人在没有其他办法和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来到四川XX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刘XX律师根据其讲述的事实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经过初步分析,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主动告知受援人可以向XX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减轻受援人的诉讼负担,并指导受援人提交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温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批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四川XX律师事务所刘XX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处理权益事宜。

  【案情进展】:

  受援人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要经管小孩上学,不希望该事项在时间上有太大的耽搁。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和本案劳资争议金额相对不大,通过劳动仲裁或以后走进法院进行诉讼等程序,受援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的会提高,不利于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最优化和处理纠纷能调解的就调解的基本司法原则,鉴此刘律师决定先不着急提出劳动仲裁,而是向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相应的赔偿金额和相关的法律依据,要求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接到刘律师的律师函后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主动打来电话邀请刘律师到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沟通。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刘律师到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对本案纠纷进行了法律分析,最后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提出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到四川XX律师事务所与受援人进行协商。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一早来到四川XX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刘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就相关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达成协议后三日之内向陈XX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社保损失和补发工资共计壹万贰仟元。

  受援助人在二O一五年年九月二十八日收到了由四川XX律师事务所代收的壹万贰仟元的补偿款。拿到补偿款后,受援助人心情十分激动。她没有想到律师能够在不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就能这么迅速地使自己的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在问题得到处理之后,她对承办律师在这期间所做的工作和对待案件的态度表示高度的认可,并主动提出要送锦旗给办案律师,但刘律师认为处理好受援助人的问题是律师的分内之事,法律援助模式使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帮助的人得到扶助,建议其要送的话,就送给温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此受援助人为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温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送去了一面锦旗:“法律援助推动法治,伸张正义为我解忧”。

  【社会效果】:

  农民工为城市美化、城市建设、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像本案中出现的企业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拖欠工资等现象普遍存在。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需要各相关机构部门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为农民工的维权提供服务。充分地、切实地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案通过援助律师向对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并积极沟通,使受援助人获得超出预期的权益。XX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四川XX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得到了受援助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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