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敲诈勒索罪专业律师|因拆迁补偿上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04/29 08:32:52 查看918次 来源:吴敏律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拆迁补偿上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结合案件分析

  如因占地补偿引起纠纷,行为人作为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其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补偿方民事协商的结果,补偿方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行为人要求。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如,行为人以上访要挟政府给付财物,虽上访理由不合法,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政府会基于恐惧而向行为人支付财物的,基于该行为实际上对政府无威胁,且未造成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行为人为讨回其应得的征地补偿和相关损失进行上访,上访期间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该诉求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行为人上访所要求的补偿款与经济损失无内在联系,不宜认定为正当行使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通过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如,行为人基于上访已经解决诉求的,再次以相同的诉求及上访费用为由进行上诉,其所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形下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的,其取得财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个案需要结合案情分析,请勿对号入座,如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咨询吴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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