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策略论

2020/05/01 21:21:03 查看1319次 来源:陈诚律师

  法律虽然是文字,力量却惊人,因为背后牵动的是国家权力。律师对法律的洞察和运用,能撬动权力的杠杆,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就民事诉讼领域而言,面对当事人抛出的道道维权难题,如何以法律精准破解实现诉讼目的,是一个在战争中学习战争,不断精进的过程。律师代理诉讼就是走雷区,策略和路线的制定殊为重要,稍有不慎就可能让当事人利益受损让自己后悔莫及。雷区分布在诉讼请求的确定、证据的取舍、案由的抉择、适用法律的选择等诸多区域。下面以一个真实案例作一说明。

  一、案情

  某市某村位于城乡结合部,政府为城市发展征占村上部分土地。为安置征地拆迁群众,规划局规划了居民集中安置点。因缺乏建设资金,该安置点项目一直未启动。汶川地震导致该村危房多。根据市政府地震后颁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该村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可采取在新征土地上统规统建方式,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经招商引资,该村委确定外省某投资公司为居民安置点项目投资人。双方签订的《联合联建居民安置房合同》经当地政府部门见证和备案。该项目也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审批手续,项目所在集体土地经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土地,经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村委随即与该投资公司共同设立一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向当地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支付土地报征预付金几百万元。该投资公司和该房地产公司先后垫资二千多万元完成了居民安置点项目用地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测绘、勘察设计、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

  后规划局突然对居民安置点重新选址,改变了项目地块规划用途,投资公司和房产公司垫资的居民安置点项目已无法实施,损失惨重。村委和投资人虽无数次与政府和规划局沟通,均无功而返,政府不能决定向投资人赔偿损失,规划局也不可能将项目地块的规划再改回。投资人无计可施,陷入无助和焦急。

  二、诉讼策略的制定

  我接收案件并熟悉证据材料后,开始大脑风暴。

  投资公司能否起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委会呢?因为协议中约定了村委会保证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义务,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能够找到角度,但即便胜诉村委会也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相反与村委会关系恶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路行不通。

  当事人的损失是规划局调整规划直接导致的,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规划局调整规划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虽然可以说该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但这个观点是否能被法院采纳呢?毕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是当地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载明的建设单位又是乡政府,规划局调整规划时是不可能将项目地块投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予以考虑的。房产公司或投资公司起诉规划局,很可能在法庭上被驳得体无完肤,就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这一项就可能在穷追猛打下招架不住。总之,走这条诉讼路线极可能进入死胡同,只好不走。

  那能否起诉地方政府呢?投资公司和房产公司从来都未与政府签过任何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政府也没针对投资公司和房产公司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政府角度又何在呢?

  走非诉途径被时间证明是徒劳,只有走诉讼之路,但以上几条路都不能走,该如何确定诉讼策略呢?我想到了不当得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故征地补偿义务和对征收土地的必要前期开发义务均应由国家履行。投资公司和房产公司代国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认可,该代付行为无过错。因规划调整,投资公司和房产公司代付费用的投资目的已不能实现,国家受领其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产生给付型不当得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国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两公司作为受损失的人就有权请求国家返还不当利益。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当地政府颁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也规定,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加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故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代表国家向两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

  虽然按照规定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但本案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几年来一直不愿对征地成本进行评审。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可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公司支付的征地成本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投资公司和房产公司均作为原告起诉,则不好确定双方的权益边界,诉讼请求要做到具体就有一定诉讼风险。故可将投资公司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转让给房产公司。

  以上策略确定后,我即向投资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其股东欣然采纳后让房产公司与律所签订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之后,投资公司向国土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公证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房产公司以国土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在诉讼中,房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和会计鉴定,经鉴定确定了征地补偿成本和土地前期开发的成本。庭审后,我向法院提交了系统阐述本案不当得利债权的代理词,并附诉讼可视化图表和参考判例。从庭审效果看,诉讼前景可期。

  《孙子兵法》有云:“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诉讼就是一场战争,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就是“未战而庙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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