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算?

2020/05/04 10:55:00 查看15992次 来源:阮超群律师

  江西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算?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丧葬费标准: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抚恤金标准: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参保职工资金渠道:参保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与前款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未参保职工资金渠道: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参保职工资金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职工资金渠道: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申请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工作证、发放工资记录、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

  (二)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

  (三)死亡证明、医疗记录。

  申请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的程序:

  (一)如果已定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有关待遇;如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可以与企业自行协商有关待遇,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在职工死亡后的一年内提出。

  (二)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十五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 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 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资金渠道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衍。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2.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文 件 号】:赣人社发【2013】87号

  【颁布日期】:2013年12月9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我省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的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二、抚恤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其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

  1、从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尚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已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

  3、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后,不再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单位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5、原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6、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9日

  3.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抚恤金

  (一)标准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列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参保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个月。与前款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抚恤金

  (一)标准

  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按2019年所在市、县(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付。

  (二)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事项

  原有抚恤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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