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以后,新证据规则给你案件带来的风险利弊!

2020/05/06 10:22:05 查看10505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在法律实务领域,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几乎所有的律师和民商事法官都已经认真学了好几个月了。这是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说是修改原来的规定,但其实90%都改了,所以我把它简称为“新证据规定”

  很多人以为这个司法解释,只有打官司的人才有必要关心。这是错误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司法怎么理解民事和商务,会直接影响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内容和形态。这不是所谓蝴蝶效应,而是直接作用的。打个比方,有人创新了一种新的业态或合同内容,但在相关诉讼中被法院判定为违法或无效,从此,这种新业态或新类型合同就等于被完全否定了。读过我以前介绍对赌条款的文章的人,还会记得多年前法院一个判决不允许和公司对赌,直接给投资圈带来的巨大影响,也还会记得这两年法院又有条件地允许和公司对赌了,然后又是对投资的重大影响。

  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就像根指挥棒,你最好和最合理的选择是顺着这个棒子的方向去操作各类民事和商事活动。假如你非要不管不顾不看这根指挥棒,那么这根棒子随时会敲打到你的头上,运气差点的,会直接被砸到再也不能东山再起。

  当然,假如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而且没有那么多时间专业去学习法律条文的话,那么你可以通过下面我的介绍和描述对这个新证据规定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遇到事情时至少心里方向不会乱,再去请教自己的律师。假如你是企业老板和高管,建议你在总体把握的前提下,请你自己的法律顾问依照这个新证据规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制度进行复检并进行升级优化。

  二

  先大致了解一下这个新证据规定的立法位置。

  这是对原来的一个老证据规定的修改(前面说了,基本上都给改了,但还是称为“修改”)。我把时间线列一下:

  最早,有老的《民事诉讼法》(我简称之为,老民诉法);

  根据老民诉法,制订了老证据规定,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运行了18年了;

  2007年、2012年、2017年,老民诉法3次修改,变成了新民诉法;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根据新民诉法和有关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了这次的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从立法性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司法解释,算是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原则性规定的专门细化。

  新证据规定,改了老规定多少内容呢?新证据规定一共100条内容,其中保留未变的老规定只有11条,其中增加了47条。

  这个新证据规定,和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关系是这样的:

  新证据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已经有不同了,要分析来适用;

  在民诉法司法解释里已经规定的有关证据的规则,新证据规定原则上就不再规定了;

  新证据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里的内容不同的,以新证据规定为准。事实上,新证据规定增加了一些原来没有的的新制度和规则。

  2020年5月1日起,所有在法院没有审理结束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全部要适用新证据规定。审理完结的案件,不可以用新证据规定中的规则为由要求案件再审。

  以上,大致就是新证据规定在立法层次及新旧适用方面的概况。下面说实质性的具体内容有什么特点。

  三

  在法庭上不要乱说话,也不要随意不说话。这里有2个特别的证据规则要拎出来讲讲。

  现在有一些公司企业,在处理一些诉讼事务时,会指派公司内部的员工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过程。内部员工作为代理人,一是较熟悉情况,二是诉讼成本较低。

  但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内部员工代理人,往往独立意志较弱,从自身利益出发,最佳的方式是:凡事只要公司领导没有明确同意或否定,就不在法庭随便表态。这是员工的小聪明,但是,这会形成一种这样的庭审效果:代理人最关心的是有没有按照公司领导的具体指示来操作,但是不关心庭审的实际效果和结果。

  所以,经常会发生2种情况:

  法官询问代理人一些事实情况时,代理人表示不清楚,要回公司去核实。有的代理人回去问了之后,领导给了确定的答复,而有的还是得不到明确指示,于是再开庭时还是表示不清楚。

  代理人直接按照公司给的内容陈述给法官听,但是公司给的答复往往是不严谨或还没搞清楚的,于是会出现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指示代理人修正之前的说法。有些案件审理中,会出现代理人多次修正说法的情况,法官不胜其扰,可能要不是穿着法袍,我估计那些法官早骂人了。

  当然,也有个别律师也会刻意使用这样的小聪明,以期达到诉讼中的某种利益。

  新的证据规定,显然是要尽最大的程度要堵住这极其影响诉讼效率的毛病。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也包括在诉讼过程中各种书面确认的文修的中自己承认的事实。

  虽然新证据规定也给了当事人撤回自认的空间,但是比过去要严格得多。新证据规定里,要求法官对于同意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法官必须要出正式裁定。要法官出裁定是什么意思,就是要法官严格把关并为之负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官对于同意当事人随便撤回自认这件事情是没有任何积极性的。

  另外,新证据规定里有这么一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一条对代理人也适用。那种过去以“不知道”、“不太清楚”之类去回复的小聪明,以后可能就不好用了。

  四

  不是你说没有,法院就认定你没有的。不是你想不来,就能不来的。

  新民诉法和其司法解释,有一项规定,叫做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也就是案件的重要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给法院。如果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提效这个书证的,而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所描述的书证内容是真实的。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细化解决。就是你说我有某份书证,让法院要求我提交。但如果我就是不承认我有这份书证,那该怎么办?或者说,怎么证明我有这份书证呢?

  这次的新证据规定,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把这个证明的权力交给了审理法官,而且是那种带有自由心证的证明方式,并不需要取得所谓铁证来证明你控制了书证,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以往诉讼中还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请了律师来代理案件,但是本人就躲着不肯出庭。有时,某些事实情况的核实,不是代理人能够代为进行的,只有当事人本人或公司的控制人才能协助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这时候,那些觉得出庭接受法官询问可能会不利的当事人们,就会以各种理由不亲自参加庭审。因为有代理人参加庭审,法官也没办法按照缺席来审理。以往没有明确的规定来做支撑,法官们有时为了找当事人亲自来参加庭审查清某些事实情况,只能依靠自己的各种手段来吃力地操作。

  新证据规定,在这方面也加强了规范。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其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五

  新证据规则的内容很丰富,有些修改,我认为对于民事和商事活动是会慢慢带来效应的。单纯从商事角度来看,下面这2条规定未来可能会对商务活动的内容形成影响:

  降低了对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进行反证的标准

  老证据规定里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新证据规定里变成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推翻”,变成了“反驳”。这究竟是利是弊,从社会层面难说。但是,很明显的,这对于仲裁的权威是一种削弱,商务活动中对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途径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反过来对于法院日益严重的工作量可能也并不是有利的。

  缩限了域外证据必须要公证认证的条件,有些域外证据不再要求必须公证和认证了。

  新证据规定明确,那些在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而对于其他情形的证据不作此要求。这显然是减轻了这部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成本和难度。但是,相对应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在准确识别这些境外形成的证据是会增加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方面进行识别判断方面的一些困难。因此,在商务活动中,还是建议在前期要尽量在合理成本范围内完成必要的尽调和取证工作,不要在未来可能发生诉讼时还要对基本事实方面从境外去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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