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件途中撞车受伤 状告老板索赔获法院支持

2020/05/06 15:36:05 查看1057次 来源:超卓律师团队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出现,在大街小巷我们看到最多的是出现了这样的一群人,一部手机,一辆电瓶车,男女老少都聚集在某餐馆、某接件处是的,他们有一个亲切的称呼叫“快递小哥”。快递小哥在便捷着我们生活的同时,因频繁的引发交通事故事件也令人堪忧,如果这一群人,他们因为在送件途中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遭受损害后,他们该如何维权呢?请跟随我们的文字看下去,你一定有收获。

  【案情】

  最近,成都某男子李某个人承包了某快递公司在成都某区经营业务,快递员王某在李某处从事送快递工作。某天王某按照李某的指派为顾客送快递,驾驶自有的无号牌电动车在路途中逆向行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二人均受伤。事后,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人廖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廖某双方就各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处理完与廖某的损失赔偿后。快递员王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同样受伤,且是在完成工作任务送快递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快递老板李某还应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老板李某却有相反的意见:他认为,王某是自己雇佣来从事运送快递工作的,但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其逆向行驶所致,且事发地点也不是李某负责运送快递的范围,所以,王某受伤不是在劳务中受害,不同意王某的赔偿请求。双方僵持不下,最后,王某就将老板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最后,法院的审理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赔偿请求。现在,快递老板李某就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从法官的判决角度)我们认为,法官作出此判决的事实理由是:1原告王某驾驶运送快递的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未明显超出工作范围,故确认原告系因劳务遭受损害。2被告快递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具有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被告责任。而后,彭州法院于近期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36.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接受劳务者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产生依据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主要由《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规范调整,且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为自然人。本案中,张某与吴某个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张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驾驶无号牌三轮车逆向行驶,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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