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2020/05/08 14:35:33 查看1363次 来源:赵盼盼律师

  因家庭暴力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被告:张某。

  2015年8月,张某、姚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6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张某从事建筑工程分包项目,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姚某、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2016年4月至10月的派出所出警记录及武进区妇联会提供的材料,表明姚某、张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多次争吵,以致张某对姚某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故原告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姚某、张某离婚。

  一审法院:

  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反映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发生,进而分居生活,表明姚某、张某的感情已难以维系。因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姚某、张某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判决: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甲。

  1997年10月,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了女儿蔡某乙。某日,双方在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撤诉。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仍一直分居生活。

  故原告罗某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

  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年初起,原、被告开始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予以支持。

  判决: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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