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阅文集团为例谈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

2020/05/09 14:37:00 查看9022次 来源:陈磊律师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网络小说领域可以说是已经算是比较成熟的领域,很多大型互联网企业参与其中,其中就包括腾讯和阿里巴巴。最近,腾讯主导的阅文集团新合同上了热搜,被广大作者和读者认为是霸王条款,作者从此以后成为工具人,著作权归阅文集团,利益分配不明。有很多人在问,阅文集团是否构成垄断。

  阅文集团旗下有QQ阅读、起点中文网、新丽传媒、书城旗舰版、飞读小说等品类。其中最大的品牌应当就是起点中文网,起点中文网是绝大部分读者都熟知的,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到底阅文集团是否构成垄断。

  垄断行为的类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分析基础:根据2019年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阅文集团以25.2%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掌阅、书旗分别以20.6%和20.4%的市场份额位列二、三位。

  第一、阅文集团是否存在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现有数据来看,阅文集团并没有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至少明面上没有,所以阅文集团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第二、阅文集团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只有在满足以上情形的情况下,才可能推定阅文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现在并非阅文集团一家独大,根据市场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阅文集团以25.2%的市场份额,后面还有掌阅和书旗,其中书旗属于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算这三家合并,或一致行动,也达不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占有市场份额四分之三的比例。所以,可以推定阅文集团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第三、阅文集团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阅文集团通过收购的方式聚集了几大优质的网文品牌,通过收购以后市场份额为25.2%,并没有达到经营者集中的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实施经营者集中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也就是说,阅文集团如果想要实施经营者集中是存在很大障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不会允许一家独大,毕竟经营者集中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更加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特质。

  结论:

  阅文集团不存在与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情况,所以其并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阅文集团的这番操作所带来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将作者当作免费劳动力,剥夺作者的权益,这样的做法是很荒唐的,只有百花齐放,作者不受到太多的约束,享有更多的权益,才会有更多优质的作品问世,这个行业才可以发展的更好,网络文学还远远谈不上兴盛,还处在发展中,还有很多的发展空间,竭泽而渔,最终不会有好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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