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后,能就该笔费用再次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2020/05/11 09:34:13 查看1015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与许某系邻居,平时关系较为紧张,2018年7月,双方因琐事矛盾升级,在争吵过程中许某将王某推倒在地,致使王某多处受伤,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 4万余元,其中医保已报销 3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出院后就费用支出与许某协商未果,2018年 1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因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索赔时应该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医保已报销的3万余元不是王某自费产生的实际损失,故王某不能就该笔费用再向许某主张,但这并不代表许某因此就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依法不属于医保承担的范畴,医保部门在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取得了向侵权人许某的追偿权,故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当地医保部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向侵权人许某追偿3万余元的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社会中的一些人来说,不仅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还投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两者有着较大的区别就是商业保险赔付后,作出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具有代位求偿的资格。那么对于已经商业保险赔付的案件,受害人在向保险机构索赔后,就已经赔付的损失继续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诉求能否支持呢?依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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