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主张律师费?

2020/05/11 13:55:24 查看1204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北京某某展览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79601号),我所朱琦律师、李国蓓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朱律师、李律师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若双方产生纠纷,律师费由哪一方承当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司法判例,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法律及案例,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并支持。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人也确因产生律师费的,法院往往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人承担律师费为由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因违约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守约人通过诉讼来实现其权力,守约人因维护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属于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符合《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此,守约人发生的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当。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服务时间2018年1月10日至13日,总费用184000元,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92000元(合同总服务费50%),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金额,若不按照约定支付,每日增加1%违约金。2018年10月13日定作人验收,验收完成后原告免费帮被告调试至2019年1月4日,并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使用,可是后期一直未支付尾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尾款92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尾款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之际支付至日止,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做出判决: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原告尾款92000元。

  二、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律师费20000元。

  四、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原告在一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这是原告在要求被告支付合理款项期间产生的正常且合法的费用,属于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属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虽然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谁承担,但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此该笔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出台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因此,无论是合同法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裁判机关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均有法律依据。

  上海高院在侵权案件当中也认为律师费属于损失赔偿范围,被告应当赔偿。

  无论合同纠纷案件还是侵权案件纠纷当中,守约方或者是被害人均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费。

  相关法条及案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案例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粤039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执行。执行案号:(2017)粤0391执1216号之一

  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103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豫01民终18619号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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