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订 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2020/05/14 19:37:11 查看1143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笔者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能源公司签订了《原煤破碎加工合同》,被告拖欠1300万元加工费,被告抗辩理由系《环保法》修订后,整体验收才能正常生产,系情势变更,应按实际破裂量结算加工费,而且原告提供的原煤破碎加工系统存在设计缺陷。 原告代理理由: 1,根据被告提交的环保违法行政处罚,原告质证被告违背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被行政处罚,不属于客观情形变化所致。 2,原煤破碎加工系统经法院现场核实调查,推算完全满足破碎量,设计不存在缺陷,而且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需提供100万吨的原煤破碎,不足100万吨,按100万吨计算,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系兜底条款。 3.情势变更须由省高院审核认定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对方不服,二审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支持原告一审所有诉讼请求!

  遗憾的是:最高法仅表述被告能够预见环保法的内容及强力措施,不属于不可预见汉及情势变更。没有更深度地阐释说理。(但本案一审判决在其他说理方面一篇高水准的判决)。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势变更也是针对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逻辑与经验对于法律生命同等的重要,被告因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行政处罚,如果适用情势变更,也就意味民事免责,回避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推翻了行政处罚,逻辑上根本说不通的! 而且情势变更中也没有规定法律修订调整,仅规定重大政策调整,如果法律修订适用情势变更,在现实生活中,会导致大量恶意引用情势变更,规避应尽的合同义务,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会比比皆是发生,法律也失去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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