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不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2020/05/14 19:38:02 查看2287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案例一:

  【裁判要旨】

  二审维持原判且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应驳回。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

  【裁判要旨】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对不提上诉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案件来源】

  (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民事裁定书》

  两个案例全文仔细研究, 略微有不同,

  第一个案例:再审申请人认为存在在借款过程中对方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借款项,如果再审期间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对其非常不利)是以之前存在欺诈为前提的错误认识,二审之后才发现了被欺诈的证据,提起的再审,恰恰是为了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遵守诚信原则的体现,最高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后,如果没有证据或不能足以推翻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予审查,才比较妥当。

  第二个案例:再审申请人认为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同时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身比较复杂,会导致不同时期有不同认识,在再审期间可能咨询了专业律师,会根据案件证据实质分析,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律师不能保证100%的胜诉,同样法院判决不能100%正确,所以《民诉法》设定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就像《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二审发现罪名不当,可以判决更改罪名,如无抗诉情形,即使正确罪名量刑较重,也不加刑!

  所以,第二个案例最高院应当审查,如果再审申请人再审的理由确实成立,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诉法200条规定,应当(不是可以)再审,如果再审不符合理由,一审、二审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再审请求,不能不予审查!

  两个案例都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民事诉讼的民事处分权,既然民诉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上诉,没有规定未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进行扩大解释!

  还有什么属于无正当理由?什么属于正当理由?最好还是列举几种常见情形

  而且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形:1、原告诉被告,公告送达,一审、二审都不知情,能不能申请再审?2、如一审判决二审15天上诉期间,当事人(公司)却因现金流暂时短缺,也无法提交缓交、暂免诉讼费证明,能否再审?

  综上,我认为当事人递交了再审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不合法,驳回即可。

  最后提醒,目前还是严格按照公报案例,如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