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院做出决定不起诉 及其他刑事经典案例

2020/05/14 19:44:51 查看1393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高某系大型国有企业项目经理,业务强,干脆利落,与我第一次见面后,决定委托我做法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人,当时案件还有半个月就要开庭,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复印了所有案卷材料,加班加点看完所有案卷材料,当地之前别的法院曾对此类案件作为有罪判决单处罚金,当地政府也是明确此意见,代理此案件压力较大,在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意见书,详细阐述了不构成犯罪的观点,虽然存在未批先建情形,但应当仅仅行政处罚,国有企业在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场施工,虽然有占用农用地,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但都经过政府建设部门事后规划,国有企业占用农用地没有任何非法占用为目的,仅是为了施工,而且该项目是国家扶贫项目,而且涉案土地根本不属于农用地(控方案卷中的县政府给林业厅的证明文件中,覆盖率根本达不到国家标准,不属于林业),在多方协调的过程中,检察院撤回对高某的起诉,作出决定不起诉!

  死亡四人,最终认定刑法因果关系致死三人

  孟某造成四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由于本案案情非常特殊,之前十几秒钟已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四人中一人已倒地,是否死亡以目前技术侦查手段无法查明,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信本律师辩护观点其中三人死亡的刑事后果由孟某承担。

  有偿代购不属于倒卖行为

  郭某的非法倒卖车船票一案,由于在2012年之后全国开始实名制购买,在实名制购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旅客为了图求方便而委托他人代为购票,仅仅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己。而且,大部分委托他人代购车票的旅客对代购行为并不排斥甚至乐于接受。部分购票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有偿委托代购行为,不属于倒卖行为。最终在审查阶段,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律师辩护意见,情节显著轻微,做不起诉决定。

  受贿案,根本没有职务便利!

  王某的受贿案,涉案金额6.9万元,无任何自首、从犯、立功等情形,判缓刑基本没有任何希望,在接受委托之后,当时家属聘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辩护人,我认真查阅了所有案卷之后,对其中一笔2万元时间上提出了异议,在王X收到这笔2万元之前,行贿人已经中标获取了工程承包权,而且王X不是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也不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根本无从谈起,最终法院采信我的辩护观点,2012年5万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认定4.9万元,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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