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诉讼策略

2020/05/14 19:47:00 查看1759次 来源:杨志成律师

  经典诉讼策略:股东先恶意规避债务,最后乖乖主动返还货款

  几百万合同纠纷中其中一项证据不利:某化工公司向玉门某丰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公司)提供环烃系列化工原料,双方签订了确认函,函中第二项确认以某伯公司为收货单位共计898933元,但玉门公司在确认函最下面手写“欠款金额不够准确,须下步在再核实认定”,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酒泉中级人民法院,后再某公司上诉,几次开庭玉门公司均不认可,推脱应由某伯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某伯公司为收货单位共计898933元。

  某公司委托我代理,在公司所在地起诉某伯公司,某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玉门公司为同一人,经起诉前委托当地律师调查,某伯公司名称变成垦利区某伯公司,股东在之前的诉讼判决后,已经变更成新股东,我认为某伯公司系恶意逃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确定诉讼策略,将某伯公司及老股东、新股东一起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立案后,将传票发给对方公司及新老股东,新老股东基本都是60-70岁的老人,也是玉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戚,最终架不住亲戚的指责,老人一辈子没被人告过,在开庭前主动全额支付给某公司。

  上千万代为履行 经典案例

  原告木某恒公司与第一被告宏某国信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宏某国信公司拖欠水泥款1300万元,第三被告四川泸州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10月19日,第三被告四川泸州公司向第二被告安徽电建二公司出具了《关于准东项目商品砼费用委托代付的申请》, 安徽电建二公司公司高管在委托代付申请上签字,2015年10月30日,安徽电建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在《关于准东项目商品混凝土费用委托代付补充协议》签字,2016年10月30日,第一被告宏某国信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认证函》,现原告诉请要求第二被告安徽电建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通过安徽电建二公司邀请,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方案,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通过对委托代付申请及委托代付补充协议仔细阅读分析,委托代付的条件、给付时间约定不明确,代付方未加盖公章,委托代付协议为生效;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委托代付系代为履行,安徽电建二公司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同时商品混凝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从未转移至安徽电建二公司名下,也从未代为履行,而不是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法律后果仍由签订合同的向对方即第一被告宏某国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最高院相关指导案例;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安徽电建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接到判决后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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