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2017/01/19 15:10:26 查看962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经被告人陈某家属陈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陈其同意,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作为陈其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陈其,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经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其向毛磊贩卖1g冰毒的事实成立,但购买冰毒98.7g的证据不足,且陈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应判处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为宜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陈其向毛磊贩卖1克冰毒的事实成立,但指控陈其购买冰毒98.7克用于贩卖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  

从被告人陈其自己的供述、公安机关在陈其租赁房屋中查获的吸毒工具可知,陈其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因为自己要吸食,必然就会有购买毒品的行为。虽然陈其有向毛磊贩卖冰毒的事实,但不能以此就推断陈其购买冰毒98.7克也是用于贩卖,对于这98.7克毒品是用以贩卖还是用以吸食,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可以证明陈其购买98.7克毒品直接用于贩卖。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即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也就是说要构成贩卖毒品罪,既要有买受毒品的相对人,也要有交付毒品的行为,还要从中获取物质利益,从陈其身上搜出的98.7克毒品,既没有买受人,也没有交付毒品的行为,更不谈上从中获取物质利益,指控为贩卖行为证据不足。即便因为认定陈其“以贩养吸”而确定贩卖数量为98.7克,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也应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而且“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藏匿的毒品只是具有被贩卖的可能性,如果将其藏匿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罪的数量中,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被告人陈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014年7月17日凌晨,金沙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清江西路90号1单元1505号房间挡获陈其后,在对陈其的审讯过程中,陈其如实的交代了其毒品来自一个叫“花哥”的男子杨文兵,同时提供了花哥极有可能是自己在制造冰毒的重要情况,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以向杨文兵归还赌资为由约见杨文兵,7月17日23时,金沙派出所民警成功抓捕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嫌疑人杨文兵,在杨文兵的住所地收缴冰毒成品900克,冰毒半成品约4公斤,并摧毁制毒窝点一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杨文兵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基于此,陈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陈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属于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陈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共计十一次的讯问中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其上家杨文兵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在审判阶段当庭彻底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其离异,尚有两岁多的幼女需要抚养,家中父母年近五旬,父母独自抚养孙女,负担很重。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其与妻子吴思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陈婧童由被告人陈其抚养,随同陈其生活,抚养费由陈其一方承担。陈其的父母年近五旬,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盼得儿子结婚生子,本应到了安享晚年的时候,却还要为陈其抚养年幼的女儿,往后的日子,老两口不仅没有儿子给自己养老,还要养育幼孙,家庭负担很重。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陈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其按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辩护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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