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发现“二胎”并非亲生,二次离婚时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

2020/05/19 09:32:32 查看1057次 来源:马俊哲律师

  复婚后发现“二胎”并非亲生,二次离婚时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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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天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复婚之后又提离婚,一方以对方出轨为由要求多分前次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获得女儿抚养权和精神抚慰金并诉至龙岗法院,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妻子为逃计生处罚提出假离婚?

  丈夫复婚后发现“二胎”非亲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2004年已育有一女。据李某诉称,2015年张某再次怀孕,并以逃避计生处罚为由,劝说李某假离婚。二人遂于201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张某生下小女儿,并瞒着原告擅自将其姓氏由“李”改为“王”。同年,原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

  李某诉称,早在2014年初,即二人复婚之前,原被告已分房居住,此后有一年半以上的时间并无夫妻生活。随着小女儿日渐长大,李某发现其外貌、性格等无一处像自己,不似亲生。为排除心中的疑惑,2017年,李某带着小女儿的口腔擦拭子,至广东省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申请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并非小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发现小女儿并非亲生,李某感觉遭到了张某的背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龙岗法院提请诉讼离婚,并要求获得大女儿抚养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获得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双方系自愿离婚非假离婚?

  前次离婚已分割财产不应再分?

  对于李某的指控,被告张某辩称,2015年,李某与其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形。李某有关假离婚的说法并无依据。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已转化为二人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应无视协议的约定,主张重新分割。

  此外,张某辩称,小女儿系其与李某离婚后,与第三人王某所生。被告不存在重婚、非法同居的过错行为,原告有关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多分财产的请求缺乏依据。2016年,张某与第三人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小女儿由张某抚养。张某考虑到大女儿的成长问题,于2016年与李某复婚,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但复婚后,李某对张某一直冷淡,不闻不问,且常年独居在外,令张某深感绝望,且李某对大女儿从未尽过一名父亲应尽的责任,并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

  1. 原、被告在2015年6月8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双方认可婚后个人名下的财物及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后,各自分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即使后来双方复婚,该部分财产也应属于各自婚前财产,不能再行分割。

  2. 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理由是被告婚内出轨,生育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的小孩。本院认为,该女孩是被告离婚后所生,即使被告存在第一次婚姻婚内出轨的情形,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原告应当就该事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第二段婚姻期间存在出轨的情形,却以此理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的夫妻双方在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二人复婚后又诉讼离婚一方主张将前次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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