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支“欠条”引发的法律思考

2020/05/19 10:59:56 查看1201次 来源:李晋锋律师

  因一支“欠条”引发的法律思考

  【案情简介】

  2012年,王XX承包崔XX一段工程,工程结束后,崔XX向王XX出具欠条400000元,内容为,“今欠到王XX工程款肆拾万元整繁大一标崔XX2013.10.19 ,明天上午九点到中交财务换付款委托手续”。王XX提起诉讼要求崔XX支付欠款20万元。

  【争议焦点】

  崔XX是否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为多少?

  【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欠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欠款事实不清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及法理,原告仅以欠条起诉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除了得证明欠款形成的事实,还需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欠款形成的事实及欠条形成的事实,并且对于原告的诉状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我们也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欠款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本案欠款事实不清楚。

  庭审中,原告的两名代理人对案件欠款形成事实、欠条形成的事实的陈述多次出现矛盾的地方,很显然他们对案件的事实也不清楚,可见本案的事实不清。

  1、案件欠款形成陈述不一,可见对案件欠款形成事实陈述是虚假的。

  就原告多会承包工程这一事实,原告的两个代理人说的时间也不一致。一个说是2011年至2012年期间承包。另一个代理人说是2012年才承包的。可见原告的两个代理人对承包工程这事不了解,对案件欠款形成事实陈述是虚假的。

  2、欠款40万元怎么变成20万元的事实陈述不一,可见对案件欠款形成事实陈述是虚假的。

  对于20万元是由谁支付的事实,原告两名代理人陈述不一。对方一名代理人说是项目部支付20万元,而另一名说是建管处支付20万元。并且对于是什么时候支付、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原告的代理都出不清,更没有任何证据。可见原告的两个代理人对案件欠款形成事实陈述是虚假。

  3、对这一张条形成的事实不清楚。

  这一张条原告代理人说是这是工程结算时计算出来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我方不这样认为,工程2012年就已经结束,不可能2013年才进行结算。对方也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撑一张条形成的事实。因此这一张条形成的事实不清楚,原告代理人对一张条形成的事实陈述是虚假的。

  总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欠款事实不清,欠条形成的事实也不清楚,原告代理人的陈述都不真实。

  二、原告仅以工程往来中的一张付款委托手续来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20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1、原告认为这一张付款委托手续是欠条,这是错误的。

  这一张付款委托手续很显然不符合欠条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我们都知道欠条只需写明谁欠谁款、欠款数额及写欠条人签名、日期。但是本案中的这一张凭证里面还有“明天上午9点到中交财务部换付款委托手续。”作为一个成年来说,都可以看出这是一张付款委托手续凭证。是让原告2013年10月19日上午9点拿上这张条到中交财务部换工程款的凭证。

  作为法律人应该严谨,这一张条的内容都得看,因为这张条的所有内容加到一起才能反映出这张条的作用,只看部分会使得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这一张付款委托手续凭证是原、被告工程往来结算手续之一,原告拿上这一张凭证来主张工程欠款,是错误的。

  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证据,这两份证据也是双方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手续之一,这两张证据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55.6万元。按照原告错误的逻辑,我们也能向法庭主张多支付其100多万元工程款要求其归还,很显然这是错误的。

  目前,这一工程经结算多支付原告20万元工程款,庭审中已提交了反诉状,我们将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让此案水落石出,真相大白,让被告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总之,原告仅以一张付款委托手续凭证来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20万元,很显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求。

  【案件经过】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法官主持下,本律师代理崔XX不支付王XX任何钱款,只是承担王XX诉讼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崔XX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说是胜诉了,但本案中真实情况的王XX是否真的领到40万元钱,这就还是个问题。但法律中的欠条载明的事实,必须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不然,在诉讼中将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结语和建议】

  本案再次提醒各位在涉及签订合同过程中,涉及金额的材料中一定要把相关文书审核好后再签字,并保存好相关文件。建议金额大、关键的合同最好找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办理专业事情,这样将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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