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购买个信息如何判刑?

2017/01/19 15:10:26 查看202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被告人韩某原系一家楼宇设备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存留大量公民个人信息。2013年,韩某通过互联网QQ群结识被告人李某某,双方约定由韩某向李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房产,推销成功后李某某将客户介绍给韩某由其承接装潢工程。同年9月,韩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李某某发送三份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压缩文件,李某某收到后即用于联系业务。经鉴定,压缩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16万余条。韩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意见,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给公民带来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韩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及电脑截屏、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人陈霞、张胜的证言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车牌号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大量信息、数据资料,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被告人韩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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