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离婚真的需要冷静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2020/05/21 14:38:43 查看1231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离婚”这个词,在中国社会文化中多少带有负面意义。在社会新闻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字眼:中国离婚率逐年上涨,中国离婚率赶超欧美,90后开始离婚,政策要激励年轻人敢结婚……这些新闻话语都表露了一种评价倾向——离婚不好,离婚率高不好。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就引入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项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三十天内二人均没有反悔,且没有忘记去民政局领离婚证书,才能离婚成功;只要有一方在三十天内不想离了,这婚都离不成。

  这条草案因两会推迟而暂未通过。但是存在这样的草案,就足以让人思考。

  而面对这一规定,许多网民也纷纷表示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存在大量的不支持者。

  而不支持者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支持的主要原因为:

  1、离婚当事人都属于成年人,有自己的考虑,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即使离婚后还想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复婚的形式实现,没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2、为了经济利益的假离婚,冷静期并不能改变情况,婚姻关系破裂且双方从中获取利益不对等的离婚,冷静期会成为要挟谈判的筹码;

  3、对于家暴、出轨等严重侵害婚姻中一方的行为,在设置“离婚冷静期”后,受侵害方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希望夫妻双方在离婚前都能清晰地思考和理解,避免因冲动而离婚,但不区分离婚的具体缘由,“一刀切”设置离婚冷静期,同样不妥。

  假若这条草案通过了,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至少要等到30天才能拿到离婚证,三十天内,有一方申请撤回,民政局就不发离婚证。

  在两人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有一方不去领,也视为撤回申请,民政局不发证,意味着离婚协议不生效,前面白谈了。

  那是否是去起诉离婚来得更快呢,因为法院有诉前联调,在立案前/后,安排调解(和好/离婚),当场调成,签字就生效了,回家等领调解书,无法反悔。

  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避免因冲动而离婚,但是否真的适用于夫妻双方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确立仍存争议,进一步的讨论尚在进行中,是否真的实施还是取决正式出台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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