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远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165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4725号
罪犯候远贵,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2日作出(1999)宜中刑一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远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1999年4月8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1年8月10日止于2019年8月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2006年7月30日分别作出(2003)自刑执字第385号和(2006)自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6月9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98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候远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宇
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
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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