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有时效限制,怠于行使将导致权利消灭

2020/05/21 15:31:46 查看1175次 来源:李世杰律师

  案件背景:抵押权是否可以任意行使?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享有了抵押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笔者近期办理了两起涉及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长期不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起诉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案件;在该两起案件中,抵押权人作为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未提起诉讼,亦未要求行使抵押权,其中一起案件的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长达十年未主张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因抵押物流转需要等原因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不成,便起诉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均判决支持抵押人的请求,要求抵押权人协助抵押人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很多抵押权人意料不到的。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体现之一即为效力上的从属性。具体而言,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基于此,抵押权人不能认为自己取得了抵押权就可以高枕无忧,在主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时一定要及时行使抵押权,唯有这样,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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