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怎么办?咨询律师有妙招

2020/05/21 15:35:30 查看1131次 来源:陈江律师

  欠钱不还怎么办?咨询律师有妙招

  生活中你是否经常遇到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熟人或客户也提出希望宽限款项的支付宽限,自己履行了合同对方却一次次说下个月付款的情况呢?是否当时想着给人方便就是给自己方便,无数次期待对方履行新的还款承诺呢?但是到了还款的期限,却总是一推再推,当初信誓旦旦的承诺早已抛到九霄云外,那么面对拖延还钱、不想还钱的债务人应当怎么追回欠款呢?

  一、合法的追债方式有哪些呢?

  追回欠款的方式有很多,通常有:协商、调解、起诉、仲裁等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来决定。

  如:当双方关系比较友好时,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尽量写下书面的偿还欠款的方案及支付时间。当双方关系有嫌隙,不能自行友好协商时,可以找有威望的人、有说服力的人、或者双方的长辈、朋友、亦或是共同参与的组织等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采用法律手段追回欠款。只要采取的方式恰当,往往会得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二、不同的追债方式有什么特点呢?

  总的来说追债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方式(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起诉、仲裁)。非诉讼方式比较柔和,没有强制力,若能够处理纠纷则拿回欠款的时间一般会很快,但容易让无心还债的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

  诉讼方式能够采用法律强制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追回欠款,比如:申请财产保全来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来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来收回欠款等等,但会经过比较长的时间。(笔者办案经历,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人、审判人员与债权人沟通,部分债权人愿意积极履行偿债的义务,息诉止纷,这样也会很快追回欠款)

  切记,不可为了顾及颜面、不想伤害双方的感情一味妥协让步,错过了收回欠款的最佳时机,往往最后还是不得不采用诉讼方式。若是遇到明显不想还债,承诺多次都没有偿还分文的债务人,建议尽早起诉为好。

  笔者曾经代理的有三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均是不想伤害双方感情一味协商让步,延期还款,但债务人却无心还债,拖欠了数年之后债务人的公司破产、车辆、房产都被处置已经没有很多财产的时候,还是不得不委托笔者起诉尽量收回欠款,减少损失,皆感叹碍于情面协商太久错过了收回欠款的良机。

  三、采用诉讼手段追回欠款有哪些流程呢?

  1、诉前准备

  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诉讼请求,整理好立案材料。情况紧急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立案

  立案后,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以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不能顺利实现。(目前的司法环境,立案后的诉讼保全要比诉前保全更容易)。

  3、法院或仲裁机构开庭审理和判决

  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是否支持诉讼请求。若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再审等,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

  裁判文书生效后,对方没有偿还欠款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利用其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若自行了解到被执行人有未被查到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以便执行,如应收账款,继承的财产等。

  四 、采用诉讼方式追回欠款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注意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债务人以过了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则会败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承诺、发送催告函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中断后,可以让债务人重新写下欠条、还款协议等等,债务人承诺继续偿还债务,则可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拥有胜诉权。

  2、注意收集对方债务人的信息

  首先是身份信息,可以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照片,最起码要知道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能明确被告的信息,是不能起诉立案的;其次是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如房产、车辆、公司经营情况、应收账款等等,主要目的其一是分析债务人是否在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还是故意拖延不想还债,若是属于后者,那么就应该当机立断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其二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在以便顺利办理财产保全和执行。

  3、注意证据是否足够支持诉讼请求

  法律事实与现实事实的纽带就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开庭审理的主要目的是查明事实,然而事实是需要的证据来证实的。因此收集证据、整理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至关重要。重要的证据是否持有原件、证据链知否完整、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什么、还需要什么证据等等都是要思考的问题。

  比如:民间借贷欠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条,转账凭证,现金交易是否有收条、证人、照片等等;买卖合同欠款,一般看是否有买卖合同或者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关于货物质量、数量、价款、质量检验、货款支付的约定是否清楚;租赁合同欠款,看是否签订合同,租赁方式、租赁物的返还、租金支付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是否有依据;建设工程欠款,看工程是否验收、工程款结算、若未办理结算则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撑。

  民事案件证据的形式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每个案件和个人的情况收集不同形式的证据。

  4、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冻结扣押查封,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笔者建议还是保全,笔者办理的案子,财产保全往往可以给对方施加一定的压力,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曾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查封了对方的房产,债务人为保住房产主动偿还债务,原告很快就拿到了欠款。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查封了对方公司的基本账户,债务人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也主动积极偿还了债务。因此财产保全不仅仅为了保证债权最后顺利实现,也可以采用合法方式“逼迫”债务人履行债务,效果一般都非常理想。

  5、积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笔者的执业过程中已经遇到多次当事人不积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人认为法院判决后就可以在家等待收钱,也有人认为对方现在没有钱申请执行也没有用便不想麻烦做事,还有人碍于情面愿意继续给债务人时间等待对方主动给钱。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两年法院就不会再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一旦申请强制执行后,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永久受法律保护,直至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暂缓或解除法律措施,若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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