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253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5092号
罪犯杨涛,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8)新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止于2014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另查明,罪犯杨涛被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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