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236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2703号
罪犯陈志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成郫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止于2013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2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5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潮
审判员 张 佩
审判员 胡开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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