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来源【最终版】

2020/05/21 18:16:13 查看1355次 来源:尚军港律师

  为做好河南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河南省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进行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

  2020

  壹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十级赔偿金68401.9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971.57元/年(十级赔偿金43943.14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63.75元/年(十级赔偿金30327.5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545.99元/年(十级赔偿金23091.98元)。

  数据来源: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服务(最新发布)--2020年3月10日2019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九项

  OR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调查数据(年度数据)--2019年河南调查总队主要调查数据

  贰

  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64148元/年

  数据来源: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服务(最新发布)--2019年6月5日2018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平稳较快增长--第一项

  叁

  河南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44314元/年(121.41元/天)

  2、采矿业为66394元/年(181.9元/天)

  3、制造业为 52474元/年( 143.76元/天)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79134元/年(216.81元/天)

  5、建筑业为 53163元/年(145.65元/天)

  6、批发和零售业为53682元/年(147.07元/天)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 71392元/年(195.59元/天)

  8、住宿和餐饮业为41804元/年(1114.53元/天)

  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79543元/年(217.93元/天)

  10、金融业为116047元/年(317.94元/天)

  11、房地产业为58396元/年(159.99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51501元/年(141.1元/天)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83301元/年(228.22元/天)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47609元/年(130.44元/天)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45677元/年(125.14元/天)

  16、教育为71053元/年(194.67元/天)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77481 元/年(212.28元/天)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67815元/年(185.79元/天)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68197元/年(186.84元/天)

  数据来源: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服务(最新发布)--2019年6月5日2018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平稳较快增长--第一项

  肆

  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年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063元/年

  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年

  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28元/年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最新发布)--2020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九项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

  伍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附件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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