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开全盗伐林木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194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刑执字第754号
罪犯高开全,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雨城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开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载明已履行)。刑期止于2013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开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开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开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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