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继光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177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刑执字第3213号
罪犯曾继光,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崇州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继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止于2014年3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继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继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继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八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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