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肖开玲申请执行毕相超、余越男、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

2017/01/19 15:10:26 查看162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自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肖开玲,女,汉族,1941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嫕,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相超,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余越男,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舒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毕相超,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肖开玲申请执行毕相超、余越男、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查封,企业已停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春毅

审判员  江邦祥

审判员  邹祥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童 磊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