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昌全与张亚明、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416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流民初字第4231号

原告邓昌全。

委托代理人汪余财,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明。

被告罗小红。

原告邓昌全诉被告张亚明、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昌全的委托代理人汪余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明、罗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昌全诉称,2008年12月20日,被告张亚明以昆山装饰工程购买材料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9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出借方需要收回借款,借款人愿意立即归还,并愿意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亚明以工地生活开支需要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亚明承诺:如出借方需要资金,借款方愿意立即归还,并按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如由此借款纠纷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因资金困难多次催促被告张亚明还款,被告均推诿不还。被告罗小红原系被告张亚明的妻子,二人于2013年离婚,被告张亚明的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诉请法院: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二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被告张亚明和被告罗小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被告张亚明向原告邓昌全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99000元用于昆山装饰工程购买材料,承诺如出借方需要收回借款,借款人愿意立即归还,并愿意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亚明再次向原告邓昌全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用于工地生活开支,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亚明在借条中承诺:如出借方需要资金,借款方愿意立即归还,并按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如由此借款纠纷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邓昌全因资金困难多次催促被告张亚明还款,被告张亚明均推诿不还。被告罗小红原系被告张亚明的妻子,二人于1994年结婚,于2013年10月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邓昌全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邓昌全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亚明、罗小红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2、2008年12月20日被告张亚明出具的借条一张、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亚明出具的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张亚明向原告邓昌全借款23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亚明依法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被告张亚明与被告罗小红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亚明所欠原告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原告未提供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用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亚明、罗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昌全借款239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邓昌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被告张亚明、罗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程雪菲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