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二十年前班主任获刑一年六个月是否罚当其罪?

2020/05/30 20:07:00 查看1050次 来源:钟磊律师

  “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某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常某的辩护律师是做的无罪辩护,常某本人也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上诉。

  此案宣判后,一时争论四起,赞成有罪的、赞成无罪,讨伐三纲五常的、批判道德沦陷的也各自都有理由。就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而言,常某二十年后拦路殴打老师肯定是事出有因的,按常某的说法,至少老师还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让笔者想起另外一个备受舆论关注的案子——张扣扣复仇杀人案。因为这两个案子掀起的舆论的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私力复仇”究竟能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减轻犯罪的理由。如果撇开法律不谈,从公众的情感上来评判,这个问题不难回答。但是上升到法律,如何评价复仇者所遭遇的不公是何种程度的“痛苦”,又到底该以何种程度的“痛苦”去报复当初的施害者,却是很难能被精准计算的。正因如此,不能被法律所精确评价的“私力复仇”只要存在,就总会有感觉到不公的一方继续复仇,这最终也就会演变为“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互相残杀,而这种相互残杀再沦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就在所难免了。

  邓学平律师在《打老师案被判刑,寻衅滋事罪口袋化该刹车了》一文的最后也说到:“精确是法治的生命,模糊、弹性立法是自由的天敌。”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下,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常常被诟病的“口袋”罪名了,如果再以“私力复仇”这个无法精确的行为去作为辩解理由来阻却和减轻犯罪,这是否合适呢?

  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做回答,先再看一下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某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某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某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某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常某称自己多年来无法走出当年被老师虐打的心理阴影,如今老师也被如此殴打,老师心里的阴影又该如何抹去?试问如果把常某当年所受到的体罚与如今老师受到的伤害孰轻孰重相对比,恐怕也绝对难以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寻衅滋事罪没有被废除之前,以案件事实来看,将常某的行为定为犯罪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法律绝对不能允许“私力复仇”,也绝对不能让公众误以为法律会同情和理解“私力复仇”。这大概也是本案和张扣扣案都被重判的原因吧。

  私力复仇不被法律所允许,但对常某判处的刑罚是适当的吗?这才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在刑法的这张脸上,包含着被害人的父母、兄弟的悲伤与愤怒,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与体恤,也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期望与祈盼;此外还一定包含着法官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又不得不对犯人科处刑罚的泪水。”公众之所以对常某和张扣扣二人的判决颇有微词,这当然不是对法官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的质疑,而更多的还是对判处刑罚是否适当产生了争议。

  我们常常说,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惩罚,还在于教育。常某至今已被关押了两百多天,按这个判决他还要继续被关押两百多天。这样的量刑,惩罚的目的是肯定能够达到了,但这是否能够起到教育的作用,是否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这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司法一直太过刚性,缺乏温情。

  常某已经当庭上诉了,无论我们怎么对常某的行为是否有罪以及该判处何种刑罚进行辨析,这最终还是要由审判机关说了算。期待二审法院能够尽快开庭审理,再给公众们来一场全民法治公开课,把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有机的结合统一为一个整体吧。

  钟磊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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