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赡养协议就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吗?

2020/06/01 11:02:08 查看1264次 来源:沈辉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有三个子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郭某与郭甲、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出约定:“1.郭甲扶养母亲,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60岁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去世并由郭乙安葬,后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张某将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随郭乙生活,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分别给付赡养费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郭甲称自己一直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郭乙称自己已按照分家协议赡养并安葬了父亲,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张某随郭乙生活,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郭甲承担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郭乙、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律师指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父母需要赡养时,其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

  一般地,若父母不反对,法律允许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或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的,其他子女就无法免除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郭甲和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郭乙、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现实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常常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赡养协议中约定免除郭乙、郭丙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张某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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