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彩礼的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2020/06/02 13:19:32 查看1169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因给付彩礼的财物纠纷诉讼主体做出相关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财物纠纷案件提出索要彩礼的比例亦较高。在案件的审理中,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认是较难解决的问题,解决不好矛盾激烈,影响社会稳定,在尚没有做出法律规定之际,针对当前出现大量因索要彩礼的财物纠纷的现状,本着有利于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出发,现对该类案件诉讼主体的认定略作分析,供参考。

  一、审理返还彩礼的财物纠纷案的法定条件和确认主体资格的具体情况。

  在我国,当事人因纠纷而索要彩礼的,在规定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形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其他情形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律没有明确,即法院无法律依据以予保护。在这一条件下,何人能当原告主张权利,何人能当被告承担义务,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的。按照民俗,彩礼是男方因结婚给女方一定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在返还彩礼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均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为案件当事人,法院一般也是按照这一条件来确认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本人认为,这样确认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理解过窄。在实践中给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做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 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为的给付,也可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祖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即民间所谓的“奶水钱”、“抚养补偿费”等,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较多时候,彩礼的给付的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这种情况尤其表现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所以在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时,应考虑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案件的解决。

  二、在索要返还彩礼的财物纠纷案件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在处理该类案件纠纷时,一般应按照下列几种情况确认原告的资格。(一)男方明确表示该彩礼是男方给付的,女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情形时,男方即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二)当彩礼是男方父母给付的,女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的,则男方父母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三)当彩礼是男方其他近亲属给付的,女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的,则男方之近亲属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四)当女方接受彩礼后,男方、男方父母、或男方之近亲属,均向女方主张权利索要彩礼时,主张权利一方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即以女方认可的一方为诉讼中的原告;(五)女方明知或认可接受的彩礼系男方父母亲属等筹资以男方名义给付的,发生离婚纠纷时男方不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如其父母或亲属主张权利可在离婚案件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另立案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六)当女方接受彩礼后,发生纠纷时,女方否认,则男方或其父母任一方均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当然其应负举证责任。(七)其他情况。如无父母、近亲属的男方,在其亲友资助下给付女方彩礼的,发生纠纷时,视前述相关情形,男方或其亲友均可主张权利索要彩礼。

  三、在索要返还彩礼的财物纠纷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认。

  对此类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在实践中,被告往往也因不想返还而相互推托,原告也因此无所适从,不知找谁索要,也往往诉错主体而受损失。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认为应针对彩礼的特殊性,结合不同情况来确定被告,确定谁应承担责任,若有以下几种情形,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在诉讼中将其列为被告:(一)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女方或女方父母接受的,因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将女方或其父母作为被告;(二)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未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的,如发生纠纷接受人相互推托的,提出诉讼时可将女方和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三)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给付女方,女方将此彩礼交付其父母,其父母用于置办结婚物品较少或没有置办的,如提起诉讼时,可将女方作为被告,其父母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四)男方或男方父母等将彩礼给付女方父母,女方父母为女方婚嫁置办了结婚用品,或将彩礼给付了女方,如出现纠纷而诉讼时,则可以女方父母作为被告,女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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