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7/01/19 15:10:32 查看750次 来源:赵光律师

2013年5月梁某在人行通道上散步,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右转弯时右后侧车轮压到脚上面,致使梁某医疗50天。

赵律师接受梁某的委托后,根据案情及法律的规定决定以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人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赵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赔偿梁某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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