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将共有财产赠与“小三”,妻子是否能够主张财产返还?

2020/06/02 17:30:11 查看1189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谢某与胡某于200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工作原因,一直聚少离多,感情也渐渐疏离了。近期胡某发现,谢某与刘某一直同居,并私底下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刘某称该房屋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主张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胡某是否可以以谢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为由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刘某全部返还?

  对此,律界也众多纷纭,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如确属谢某与胡某的共同财产,则谢某对自己所持有的份额有权进行处分,所以该赠与不能完全撤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胡某可以要求完全返还该房屋。

  怀向阳团队律师,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认为胡某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刘某返还该房屋。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角度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则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实行公有制。如此,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刘某,这种赠与行为无效。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谢某在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刘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某事实赠与行为,显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综上,刘某要求返还财产的主张一般会被支持。

  对于刘某所主张的善意取得的主张,需要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和通说,善意取得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说,刘某应举证证明其取得财产基于善意且其不知亦不应知谢某无权处分该财产之事实,更需要证明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系有偿转让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都能构成善意取得。

  怀向阳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本案如何证明谢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谢某以什么方式将房产赠与给刘某、谢某与刘某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成为刘某返还财产的主张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所以建议刘某遇到这种情况后,要保持头脑清醒,主要搜集并保存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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