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0/06/03 15:14:57 查看2061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被告李某服役期间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原告董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女方经常怀疑男方有外遇,双方多次吵闹,致感情出现裂痕。2003年,李某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受伤残疾,获得了伤残保险金和复员费等然后退役。李某退役回家后,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缓和,在每次争吵后,李某便殴打董某,致董某多次轻微伤住院治疗。2004年,董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部队支付给李的保险金、复员费、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同时请求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军人保险制度已经实行。伤亡保险是军队独特的保险制度,由军人发生伤亡时领取或者在军人退役时,未曾领取伤亡保险金的,军队将退还其个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及利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与军人这一身份密切相关,明显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所以应当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与其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军人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伤残军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生活质量,故应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发给患慢性病复员干部的医药生活补助费,由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组成,这些带病复员干部,需要适当的医药和生活补助,以利于其恢复健康,故应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时军人一方没有复员或专业,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所以综上所述,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复员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李某的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院应该依法分割,复员费的部分也应该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李某因为受伤获得的伤残保险金因为是对其受到伤害的一种保障,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董某无权要求分割。至于董某请求的因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董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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