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否等于事实婚姻?

2020/06/04 14:49:03 查看1274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四是未办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中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结婚证的,按同居关系处理。简单来说: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走向灭亡,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长期存在。

  二、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尤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如果属于事实婚姻,法院会认可其婚姻效力,既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这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大前提下,现阶段有条件地允许补办登记,对于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应当承认其具有溯及力。除此之外,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并没有太大不同。

  三、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解除方式和财产共有关系两方面。

  解除同居关系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按按份共有处理,分配时按双方出资比例来认定各占多少份额。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和一般的离婚程序相差不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认作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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