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2020/06/04 15:59:36 查看1060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案情简介】

  滕某与张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2010年滕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二人有房屋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滕某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归婚生子张小某所有,滕某应于离婚后1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滕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9月,张某以滕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以撤销赠与。

  【审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使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撤销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要解决前述案例中的关键问题,需要说明合同法与婚姻法中相关制度的关系。而要说明合同法与婚姻法相关制度的关系,需要从法学理论上弄清其内外在的联系与区别,更需要在一个共同的法律体系中加以理解和鉴别。

  赠与合同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但是这一合同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就不是简单地用合同法规则来解决的。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任意撤销。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当事人就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时,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双方既存身份关系和离婚后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的具有身份属性的契约,因此,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而且从本质上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或者归子女,可以看作是对对方或者子女的一种物质或者经济上帮助及补偿,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不单纯地属于赠与。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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