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保障房不得带父母共同申请

2020/06/04 18:00:09 查看1065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今后,北京经适房和限价房的申请人,将不得再带父母一起申请。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明确经适房和限价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只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该新规将于10月8日起实施。

  经适房限价房申请主体有变

  按照过去的规定,北京保障房的申请家庭成员,要求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昨天发布的《通知》明确,购买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书面承诺失实按瞒报处理

  同时,北京将进一步严格保障房的资格审核。首先,在资格审查中,增加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缴纳情况证明。

  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请家庭成员,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承诺如果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自己有上述缴费情况的,本人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售房三年后可申请保障房

  新规还明确,如果申请家庭将自己的住房出售或将赠与他人,而后又想申请保障房,则必须在办理出售或赠与手续年满三年后,才可以申请保障房。

  此外,还明确规定,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

  新规解读

  申请主体

  申请家庭成员范围缩减

  经适房、限价房父母不得共同申请,申请廉租房按原规定执行

  新规:购买经适房和限价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申请廉租房家庭成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解读: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过去北京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家庭成员的界定,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昨天发布的新规中,对于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成员只限定于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这意味着今后申请经适房和限价房,父母将不能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为何做出这样的调整?该负责人表示,今年4月底出台的“京十二条”中,归于商品房限购的环节,北京市确定了家庭成员的定义,为一对夫妻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经适房和限价房也是有产权的房产,因此家庭成员的定义也应与北京市出台的规定一致。而廉租房是没有产权的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由于北京的保障房配售,是按家庭人口来确定配售住房的居室,人口多的家庭配售的居室就相应较多,因此新规实施后,不带父母共同申请,申请家庭配售的居室数量可能会有减少。不过该负责人表示,这对于申请家庭的影响不大,“因为父母如果符合保障房标准,可以分开单独申请。”

  材料提交

  申请需提交社保公积金等证明

  申请资格核查前置,公积金、社保、个税等数据可联网复核

  新规:申请廉租住房、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解读: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开始,北京的住房保障审核已经与公积金、社保、税务等部门联网,在申请资格复核时,通过公积金、社保、个税等方面的数据,来倒推核查申请人的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标准。但以往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只是部门之间会联网核查。“这相当于把核查前置,可更清晰地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房标准。”该负责人说。

  他表示,如果申请人没有缴纳个税,或没有缴纳公积金等,要签署承诺书。一旦住保部门在联网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可以提供但没有提供相应材料,那么无论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都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5年内都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骗购退房

  骗购如不退房可申请强执

  骗购保障房退回办法出台,被取消资格家庭房产证作废

  新规:购房人违反经适房和限价房管理办法,户籍所在地区(县)住保部门取消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公布了具体办理程序。

  解读:市住保办这位负责人表示,过去,北京对于骗购保障房,或将保障房出租、改作他用等情况,都会取消家庭购房资格,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但如何退出,没有出台过具体的操作程序。此次出台新规后,已购保障房的退出将更具操作性。

  该负责人说,区县住保部门作出了责令退回的决定后,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已购经适房和限价房的退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已经申请房屋登记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区县住保部门将书面通知开发商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并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办理了退房手续后,开发商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

  如果是贷款购房的家庭,开发商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银行已放款给开发商的,开发商要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

  对于已拿到房产证的,市住建委将会做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收回房产证或公告房产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保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原价回购。

  新规还规定,如果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区县住保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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