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双出轨,还互相索要精神赔偿,法院怎么判?

2020/06/05 09:38:43 查看953次 来源:马俊哲律师

  夫妻双双出轨,还互相索要精神赔偿,法院怎么判?

  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小毅与小凤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订婚,但因其在江苏工作,两人一直分居两地。2016年8月底,小凤到小毅工作地一起生活,9月初小凤返闽后不久便告知小毅她怀孕了。二人遂于201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日,女儿小云出生。女儿出生后,对于女儿的出生时间小毅一直存疑,便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他为小云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小云并非小毅亲生。得知此结果的小毅备受打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小凤返还抚养费、产检等医疗费、亲子关系鉴定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小凤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反而是小毅存在不当行为。小凤称,婚后,因小毅长期在外地工作,自己帮忙打理所有家庭事务,任劳任怨照顾家庭;而小毅在结婚后仍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写下两份《保证书》,承认存在出轨事实,应由小毅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

  至此,夫妻双双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毅与小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小凤对于小毅与女儿之间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亦未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小毅主张他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两人离婚后,小云应由小凤抚养。而小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孩子与配偶小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凤并未将实情告知小毅,并使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小毅请求小凤返还其对小云支出的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小凤存在过错在先,小毅要求她返还医疗费和亲子鉴定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由于小凤与小毅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因此,法院对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小毅与小凤离婚;确认小毅与小云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孩子由小凤抚养;小凤应向小毅返还抚养费32018.25元、医疗费3614.15元和鉴定费3000元;驳回小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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