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

2017/01/19 15:10:42 查看284次 来源:汪克强律师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具状法院请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观点聚焦】本案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由于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双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为要认定为非机动车范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该“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多项指标”。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事发时电动车以3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行驶,显然符合机动车的标准。本案中应当由原、被告按照各自的责任分担责任。  本案折射出关于重新定位电动车法律属性的急迫性问题,随着电动车产业的发展,电动车的销量越来越大,电动车不规范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现在销售的电动车基本上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认定为机动车,但是电动车却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自付巨额的赔偿费用,没有其他救济手段,这种不公现象无疑是我国法律缺失造成的。笔者呼吁对电动车的法律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明确归属为机动车,并严格规范电动车的销售行业,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责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出台有关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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