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

2020/06/10 14:54:42 查看1052次 来源:胡再再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区域特许授权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区连锁发展商):

  法定代表人:

  乙方愿成为甲方之省(市)级地区连锁发展商,甲方通过对乙方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核,同意乙方成为其地区连锁发展商。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条件如下,并共同遵守:

  一、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连锁体系”的区域特许经营发展商,享有在省(市)级区域使用 连锁体系开设直营店并发展区域加盟店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只能在双方已确定的 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 ”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并在上述特定地区授权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服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以上许可均为: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分许可( )

  二、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期限及地域

  1.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以特许加盟的方式成为甲方的地区连锁发展商,使用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依甲方之经营模式并按本合同及标准作业手册的规定进行本合同确定的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在甲方的指导下,乙方在特定省市区域内开设自己投资的直营店;

  (2)发展“ ”加盟商,同时向加盟商提供管理、培训、技术支持和指导等服务,履行其区域连锁发展商的职责;

  (3)在特定省市范围内经销甲方的产品,并向其区域内加盟商提供产品配送服务;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业务。

  2.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30日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3.地域和地址

  授权的地域范围是: 省(市) 市(区);

  三、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

  1.加盟金:

  加盟金是乙方加盟甲方,获得甲方商标、商号、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和管理手册的使用权并享受甲方提供的所有支持和服务,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加盟金为人民币 万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

  2.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本合同确实履行的费用。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本保证金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年内以支票或电汇等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中相应数额充抵。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区域加盟金分成

  区域加盟金是指在乙方参与下,甲方与区域内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中规定的加盟金的总和。分成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50%,逐月核算,逐月支付。该分成作为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的报酬。

  4.权利金

  权利金是乙方使用甲方的各项权利并得到各项支持服务而应按年度定额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乙方须在每个经营年度(经营年度是指签订合同的次日至下一年度的当日)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该年度权利金。权利金的标准为: 。

  5.区域权利金分成

  区域权利金是指在乙方参与下,甲方与区域内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中规定的权利金的总和。分成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50%,逐月核算,逐月支付。该分成作为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的报酬。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其所提供之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区域加盟商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

  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区域加盟商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住址和机构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4.甲方负责辅导乙方运营的整体规划,包括加盟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配置、业务开发流程、经营管理方案等内容。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标准作业手册》。

  6.甲方不定期到乙方公司及店面做营运辅导,并拟出报告给乙方参考。

  7.甲方应向乙方配送其体系内有特色的、乙方享有独家经销权的产品。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向国家审核合格的供应商购买。

  8.为提升品牌形象与乙方效益,甲方应在全国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广告宣传。甲方在做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是指由甲方统一策划,并在全国所有农化产品营销公司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广告促销活动)。

  9.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培训、研修等服务。

  (1)甲方负责提供营运期间的各种岗位及技能培训。

  (2)培训费用分担:培训如在乙方所在地举办,则师资、教材、场地等关于训练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在甲方所在地举办,上述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管理软件、经营作业手册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使用权,并有权获得甲方的营运辅导。

  2.乙方有权使用“ ”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甲方所提供之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特定产品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并享受营销中的各种优惠。

  4.乙方在经营期间为提升其经营效益及效率,可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各种营运报表和资料,给予确切的经营分析和诊断,及时协助乙方提升管理水平。

  5.乙方应自行承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

  6.乙方使用“ ”商标时,应与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一致;乙方不得申请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为确保加盟店的整体外观统一风格,乙方公司及区域加盟商的装修应符合甲方企业识别系统之要求。

  8.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制定的法规及政策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不包含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同时,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发展加盟商或者经销未经甲方授权经营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政策和营运规章,严格执行作业手册、制度规章的规定,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组织和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对其直营店和区域加盟商的产品品质、服务品质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维护“ ”品牌形象。

  六、区域发展规划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协助甲方发展区域加盟店不少于 家,第二年发展到 家,第三年发展到 家,第四年发展到 家,第五年发展到 家。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购货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以后每年按 %的比例递增。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1.甲方授予乙方 商标和标识的使用权。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甲方为乙方提供《 连锁店CIS手册》,并提供标准化店面装修设计指导和特定的标识用品及特定设施、设备,其施工费用、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相关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需自行制作相关标识用品,须事先报甲方批准,严格按《 连锁店CIS手册》的规定设计制作,通过甲方的审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乙方不得将 商标和标志再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使用,也不得以转让、出借、转卖等其他任何形式将上述商标和标志授予他人使用。

  5.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与 商标和标识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和标识。

  6.乙方不得擅自扩大 商标和标志的使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与其它商标及标志组合使用。如果发现第三方非法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制止上述非法行为。

  7.有关甲方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见本合同附件,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1.乙方享有甲方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同时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广告宣传和特卖促销活动及其它统一的活动。

  2.甲方在广告中列名宣传、介绍乙方,公告乙方及区域加盟店加盟连锁店成员身份。

  3.乙方可以自行策划实施适合本地市场的广告宣传及促销等活动,但必须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4.乙方需要发布有关甲方及连锁事业的对外广告和宣传材料时,须使用由甲方正式提供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并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

  九、合同的转让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2.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且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十、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被特许人及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2.被特许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特许人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特许人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特许人存档备案。

  3.除非商业秘密非因被特许人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4.被特许人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特许人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十二、续约和终止

  1.如乙方要求续约,其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可自主选择是否与乙方续约,并有权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将属于甲方授权使用的物品交还甲方,包括属于甲方提供给乙方之设备物品及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有关文件、手册、资料及招牌等。

  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被特许人应在30日内完成清货等善后事宜,以免给特许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特许人违约:

  1.特许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特许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支付 元违约金。

  2.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被特许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特许人责任(可多选):

  ( )要求特许人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 ) 。

  被特许人违约:

  1.因被特许人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而造成特许人经济损失的,被特许人应根据特许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外经营加盟产品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特许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行为给特许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特许人因解除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

  3.被特许人应严格遵守特许人制定的价格政策,特许人有权监督被特许人的价格情况,维护价格平衡。如果被特许人不遵守特许人制定的价格政策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特许人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行为给特许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被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特许人因解除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

  4.被特许人应及时向特许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本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应由被特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任何其他款项及费用,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被特许人延期支付费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加收 %违约金。

  十四、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违约金计算方法、罚息计算比例等问题,各方均从自身商业风险角度进行了正常判断,为此各方均自愿放弃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平、效力及违约金比例过高过低的抗辩权。

  3.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撤销、被解除的影响。

  十五、其它

  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及双方协议修改之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4.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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