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犯罪十种情形

2020/06/16 11:35:43 查看1215次 来源:邓睿律师

  毒品死刑案件中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只要数量不是特别巨大一般的是不会判处死刑。

  二是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毒贩又坦白交待其他的毒品犯罪行为,即使查实之后这个数量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也不要判处死刑。

  三是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存在大量掺假的,掺假之后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这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即含量低于25%的。或者含量不能鉴定的。

  四是初次犯罪就被抓获,毒品数量又刚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这种情况下一般的不判处死刑。

  五是涉案的毒品是新类型的毒品。

  六是存在特情引诱情节的。即存在数量引诱。

  七是存在毒品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作用、罪责相当或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被判处死刑。

  八是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法律虽严,但也有温度。

  九是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毒品的数量刚刚达到我们判处死刑的标准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十是其他不是必须立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以上是毒品案件中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十种情况。

  附条文: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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