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20/06/17 09:22:57 查看1760次 来源:倪涛律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常见罪名及刑种的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本院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罚金刑、缓刑的适用及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罚金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

  2.判处罚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宽判处罚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的,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外,对从犯判处的罚金一般不宜高于一主犯。

  6.单位犯罪的,一般在自然人犯罪适用罚金起点额的三至五倍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7.减轻处罚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财产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

  8,刑法分则规定的罚金刑没有数额标准的,判处罚金不应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一般不少于五百元。

  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缓刑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一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重,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除免于刑事处罚外,一般优先考虑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3.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5)过失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7)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的;

  (8)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

  (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矛盾得以化解的;

  (10)刑事和解的;

  (1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12)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

  (1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惯犯;

  (2)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3)曾被依法撤销缓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犯罪危害严重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

  (6)前科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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