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给我买的房完全属于我吗?

2020/06/17 10:59:40 查看978次 来源:王鼎钧刑事法律团队律师团队

  从业多年,关于婚姻财产纠纷我被问到最多的一点就是婚前、婚后房产怎么分割。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父母赠与的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实则不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我自己办理的案例。

  【关键词】 离婚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不动产 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参阅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朱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朱某某于2013年1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朱某某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以下简称204号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4号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朱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朱某某的名义按揭贷款,朱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4239.18元未还。此外,204号房屋的装修款10万元由李某某之母出资。庭审中,朱某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386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三项(略);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归原告朱某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朱某某自行偿还。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五、原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六、七、八、九项(略)。宣判后,朱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

  关于204号房屋分割问题。

  · 首先,该套房屋系朱某某与李某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朱某某名下,且朱某某与李某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朱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居住问题;

  · 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朱某某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朱某某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朱某某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朱某某本人;

  · 再次,在诉讼中,朱某某认可李某某的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朱某某与李某某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李某某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朱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某某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综上,朱某某要求确认204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4号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律师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所以各位,如果想要在婚后为子女购置房产或者作出其他财产决定,建议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会帮你全程把关、防范风险,达到既定目标。

  王鼎钧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各类刑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案件,遇到困难可以联系我们为您分析情况、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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