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可修改可能对取证不利

2020/06/18 12:11:28 查看1105次 来源:杨彧律师

  据腾讯微信团队官方消息:用户可以一年修改一次微信号,如果用户最近一年有自定义过微信号,期满一年后也可以更改,iOS用户亦即将可以使用该功能。

  当下,微信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必备品,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离不开微信。

  很多聊天、记录都是在微信,甚至是款项的支付也通过微信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其实,之前微信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新修改的证据规则明确了微信数据的证据身份,也算是正名了。

  但问题就在于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问题,也就是难以证明微信是其本人使用的。

  到了法庭上,对方当事人很有可能否认微信是其本人使用,并且把头像、微信名(不是微信号)改头换面,因为微信号是不可变的,要求核验的话还是能查出来。

  现在,微信号也能修改了,这无疑大大加大了举证的难度,所以对于维权来说确实是增加了举证难度。

  那么我们在平时就更加要注意,重要的东西要书面确定,不能一段语音、一段文字就发送了。

  并且,重要的要注意录屏、截屏保存,记得保存当时的微信号页面,以及朋友圈截图等。

  最重要的一点,不要一吵架、一赌气就拉黑、删除好友、删除聊天记录,一旦这样数据恢复是非常困难的!

  一定要保存好原始载体,如果原始数据、载体丢失了,那么真实性就很难核验!

  这个是要千万千万注意的!

  现在微信号可以改了,真的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呀!

  所以,严格进行实名制,并且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查询、出具证明的便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