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不可忽视的税务风险

2020/06/23 14:30:51 查看2321次 来源:刘毅律师

  随着网络“618”“双11”购物节的兴起,各大商家通过各种预热活动带动起消费者购买的热情。其中包括通过预售、优惠券、满减等各种优惠手段进行促销。但购物促销后,如果商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预售确认收入不及时

  李老板开设了一家贸易公司,并在某网络电商平台入驻商铺,专营某著名时尚饰品。款式新颖,是这家店铺最大的卖点之一。由于销售火爆,店铺常常需要顾客在网站上预定的款式,提前1个月预定商品,再根据预定的先后顺序逐批发货。消费者一般在预定商品的一段时间后,收到购买的商品。

  那么,李老板应该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李老板应以商品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李老板的店铺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在2020年6月6日销售了一套首饰,收到全款含增值税的预收款1130元,并在收到预收款后1个月内发货。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风险点二:代金券性质把握不准

  A电器商家为了吸引客户,在网络店铺的销售主页推出了以150元换购200元代金券的广告。客户以150元价格购入代金券后,在购买店内商品时,这张代金券可冲抵200元。

  其实,该代金券的性质与预付卡相同。顾客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在购物结算时,该代金券所注的200元金额,可以抵减部分价款。所以,A电器商家在销售代金券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需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开具,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征税项目也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假设消费者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后,购买了一件标价为615元的商品,实际再支付了415元,此时,商品含税价共565元(不含税价为500元)。

  另外,顾客在凭代金券进行实际消费时,代金券面额与原销售代金券金额有差异的部分,仍属于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商家只能对顾客补支付货款的部分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不能包括在开票金额内。

  风险点三:折扣销售少计收入

  B家具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网络旗舰店。“网络购物节”期间,该公司为提高销售量,推出了“满2000减100”的优惠活动。消费者如果购买店内指定明星产品,可以在优惠价格的基础上再打8折。这种“满减”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B家具公司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确认呢?

  无论是满额度即享优惠,还是优惠折扣,本质都属于折扣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种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折扣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关注“分别注明”这一前提条件,如果仅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仍需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假设甲公司网络旗舰店内销售的某商品含税价为1130元(不含税价为1000元),买家享受了8.8折优惠,且满足商业折扣的其他条件。此时,甲公司应按照折扣后的售价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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