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16:09:25 查看1208次 来源:丁洋律师
总有人问:”律师,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请看下面的案例,是个抚养费纠纷。
案情梳理:
王某丙(男)与张某(女)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后一女一子,归男方抚养,男方自愿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财产分清,无争议,无债权债务。女方随时看孩子,男方不干涉”。2016年2月,男方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给子女付抚养费。
女方答辩:
1、在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中,被告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应得部分作为孩子抚养费,一直到两个孩子成年。上述两个方面是自愿协议,并以离婚为前提,互为交换条件,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更改,离婚协议的内容作为承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女方当时考虑到自己条件有限,故同意孩子随男方生活,将共同财产中的被告应得份额抵抚养费,男方欺骗了女方,又要孩子,又保财产,现在又主张抚养费,男方背信弃义。
2、离婚一年时间,原告以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止女方探视孩子。
3、女方要求两个孩子每人抚养一个,由于自己能力有限(目前无收入),自己要求抚养女儿,女儿随自己生活比较方便。 女方同意并承担两个孩子的年限差额,被告同意给付男方三年半的抚养费。
4、女方要求给抚养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月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后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驳回诉请。【败诉分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及价值,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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